在工程造价领域,计费基数的科学界定是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保障。某房建项目中,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就“建筑工程变配电及VRV系统中的设备费是否可以作为设计费的计费基数”这一问题产生分歧。
面对这场计费基数的“界定之争”,我公司凭借敏锐的行业洞察与专业的知识沉淀,深入剖析问题实质、厘清费用归类逻辑,有效化解了这一纠纷。
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的建筑、机电、园林景观和附属配套设施进行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中纳入设计人设计范围的建筑安装费用进行计算。
该项目的变配电及VRV系统两项设计内容实际均由该设计单位完成,在设计费结算阶段,合同双方对“设计费计费基数是否应扣除变配电及VRV系统中的设备费用”产生了争议。
根据《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变配电及VRV系统中虽然包含设备,但该设备为建筑设备,相应费用宜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同时考虑到该设计单位实际完成了相应设计工作内容,且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也处于正常的市场下浮水平,建议将“变配电及VRV系统相应的概算金额”作为设计费计费基数。
根据《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变配电及VRV系统中虽然包含设备,但该设备为建筑设备,相应费用宜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同时考虑到该设计单位实际完成了相应设计工作内容,且设计费中标下浮率也处于正常的市场下浮水平,建议将“变配电及VRV系统相应的概算金额”作为设计费计费基数。
1 设备“属性解码”
根据标准对建筑设备的定义“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服务的设备”,可以确定变配电及VRV系统中的设备属于建筑设备。
2 费用“归类鉴定”
根据标准3.2节“设备材料费用归类与计算”的原则,设备材料“性质”的划分和设备材料“费用”的归类并不是同一回事。也就是说,购买设备的费用未必一定属于费用归类中的“设备购置费”,如标准3.2.3条明确“工业、交通等项目中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应列入建筑工程费”,而不是设备购置费;而本案例中的建筑设备在标准3.2.4条也有说明,“单一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设备购置有关费用宜列入建筑工程费”。
因此,建筑安装工程费可以包含变配电及VRV系统中的设备费。